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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分享5个问题!
请问一
请问一下,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答复: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请问二
子公司人员为母公司提供服务,出差取得的火车票可以由总公司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
不可以。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请问三
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复:
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请问四
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并开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复:
若是你是建筑行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请问五
母公司可以给子公司开具发票吗?
答复:
若是母公司跟子公司之间真实发生了货物或者服务等业务往来,可以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开具发票,子公司依法入账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