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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注意了,这三项税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人员注意了,这三项税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形一


企业补交的去年印花税1000元,如何做账?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一:补提去年印花税10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1000


补缴去年印花税1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答复二:企业补交去年印花税,允许追补到税款所属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参考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参考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情形二


企业平时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交的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有何政策依据?


答复: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2)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3)企业所得税税款;

(4)税收滞纳金;

(5)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7)赞助支出;

(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情形三


企业平时每月计提和缴纳的增值税,能否税前扣除?有何政策依据?


答复:增值税属于流转环节的价外税,不参与损益计算,因而不存在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