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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减免增值税等21个涉税会计处理问题。

1.你好、我司是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免征增值税部分是否需要计入“其他收益”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还是按照减免的后的销售额全额记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3.请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4.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贷方计入哪个科目?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减免的增值税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6.2020年1-3月我司享受了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我司前期并没有对该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现我司正在年度审计,事务所要求我司对该笔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即: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其他收益 所以,我想问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如需账务处理,是否是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谢谢。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7.您好:我想咨询下建安行业跨区域预缴个税时,如果选择按照一定征收率(0.4%)核定征收个税,该预缴的个税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相关规定,您所提及的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8.《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科目余额是否可以在年底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结转为0。理由:目前《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并没有要求或允许或提及把这两个科目年底结转的事,但现实问题是,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越累越大,常年积累下去,会行程一个非常大的金额,虽然因为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一般是为0的,三级科目余额对报表什么的没有影响。个人建议,应交增值税三级科目,年底结为0,因为这些数据越累越大,实在是没有什么用处。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9.依据财税[2012]15号 文件,“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企业发生上述支出,计入“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借方。。依据最近的准则问答,如果当期发生的这项抵减税额,是否要计入“其他收益”?企盼领导回复。

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10.税控盘维护费会计分录,是冲减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有没有相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11.2020年12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生200元,当月无销项税额,请问月底做怎样的结转?2021年1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500元,2021年1月做怎样的结转?2021年2月缴纳300元,怎样做账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月度终了,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2.关于月末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结转事项 月末分录如下:一、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红字表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红字表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请问如上(一)的分录是否正确?二、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请问如上(二)的分录是否正确?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的借贷方是否能串户?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13.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14.请问残保金是什么时候开始计“管理费用”科目的呢?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5.您好,发生了一些服务类的增值税(如租金/服务费),由于医疗企业免税性质,无法抵扣增值税,又无法计入资产成本,请问应该计入哪个科目比较合适呢?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16.请问地方教育附加(不是教育附加)应计入税金及附加还是管理费用,谢谢

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地方教育费附加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17.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也按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来设置会计科目吗?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8.2020年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收到退回所得税税款,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具体会计分录?以后每年我直接按15%税率计提所得税还是按25%?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29号)的有关规定判断该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关于企业的适用税率,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19.请问疫情期间,企业收到的政府租金补贴,做账应记入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租金补贴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范围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租金补贴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20.根据贵部网站“实施问答”模块显示的信息,有企业咨询了以上两个问题,贵司的回答均为计入“其他收益”(2020年12月11日发布)按照贵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8年版)中,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主要形式提到:税收优惠还包括至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再按照贵部发布的财会〔2016〕22号 关于账务处理的规定,也仅是将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在这里想咨询,如不属于政府补助,请问将这部分损益计入"其他收益"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利润表中的“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21.您好。请问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在现金流量表中,是计入 “支付的各项税费”中还是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谢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