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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的四种常用方法
-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从其开展的经营活动类型和减轻税负的手段来看,常用的方法有四种方法:
- 纳税人应通过成本和费用的分配和支出,达到成本价值,以尽量抵消利润和少交税款。使用成本法、费用分摊法和支出法,不是任意夸大成本,不分青红皂白地分摊成本,而是税法范围内的成本核算程序、会计核算方法等合法的财税节约活动手段。
- 费用分摊方式:采用费用分摊方式影响企业税收水平,其中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如何使费用支出小化;二是如何使费用分摊成本化。企业通常有若干费用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费用范围,如人工成本标准、管理费定额、亏损标准、各种补贴标准等,如何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选择的费用支付金额,即实现组合生产经营效益和成本的支付,是采用成本分担法的基础。
- 费用方式: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并入帐。已发生坏账,应当及时计入费用。存货的盘亏、毁损属于正常损失的,应当及时计入费用。对能够合理预计发生的费用,采用权责发生制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应分摊和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的摊销期限。如低值易耗品和待摊费用的摊销,应选择短期限,增加以前年度的费用,推迟纳税时间。对列入定额的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等费用,要准确控制允许列入的定额,并将限额内的部分全部列入。第二种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弥补盈亏来节省税款。损益补偿是指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用一定年度的亏损冲减下一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下一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新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对风险投资具有相当的激励作用。但是,这种方法的适用应当以企业有损失为前提,否则不会产生激励作用,从适用范围来看,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用五年的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不足弥补的,应当用五年的税后利润弥补。第三种方法:根据税法对成本费用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的方式。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销货之间分摊成本。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导致企业存货的经营成本不同,从而影响应纳税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利工具。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有着不同的影响,它不仅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什么样的方法,我们应该详细分析。
- 由于折旧应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当期成本、费用规模、利润水平和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和折旧的计算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算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总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的税收影响不同。第四种方法:纳税人应从收入的方式、时间和计算方法上进行选择和控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 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商品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判断标准不同。根据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付款凭证并将提单交给买方之日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分期收款销售,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分期收款销售,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为收入确认时间订单销售和分期收款销售,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这样,通过对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和收入确认时间的控制,就可以合理地归属于收入年度,从而达到减税或延期纳税的目的。收入确认时点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收入确认条件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应特别注意年末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以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直接领用和销售商品时,可以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发货单的发货时间,将收入的确认时间延至下一年度,从而获得税收延期的好处。劳动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长期合同项目的收入计算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合同法。考虑到税收因素的影响,宜采用完工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