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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5个有关财税热点问题的官方答复,分享给各位财务朋友

问题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年3月5日

您好,咨询一下,外聘老师想自行申报劳务费的个税,不让我单位代扣代缴,可行否?需要什么手续吗?,谢谢!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代开发票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预征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因此贵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须根据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问题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复时间:2021年3月10日

企业为员工租房作为员工集体宿舍,租房费用是否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需并入,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9日


问题三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09

员工租住公司宿舍,并签订租赁,每月收取30元住房租金,可以按住房租金享受专项扣除么?

答:您好,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宿舍有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问题四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09

问:我司为房地产公司,为加速车位去化,营销推出买房送车位活动。因房屋销售合同为住建局制式合同,无法增加赠送产权车位条款,我司采用补充协议增加赠送产权车位约定。请问土增税中如何确认划分房屋和车位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四、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的同时向买受方附赠地下车库(车位),凡在售房合同中明确且直接在发票上注明附赠的,该地下车库(车位)相关的成本、费用等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规定计算扣除。”

问题五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03

请问:我公司通过股东个人做担保申请银行贷款,贷款放款到股东个人,被授权支付公司的货款,利息也是通过个人卡支付,这样的话该笔贷款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在公司税前扣除?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所述情形,若该个人股东账户只是代付利息,即代收转付,支付银行利息的实际付款方是你司,发票应由银行开具给你司,且有相关合同证明其真实性,贵司可凭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